一、選擇合適的掛牌主體
合適的掛牌主體應符合中國證監會、股份轉讓系統規定的掛牌條件。
1.掛牌主體應突出主營業務,在掛牌主體內應包括主營業務相關的所有資產,使其具備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獨立經營的能力。
2.掛牌主休的選擇應有利于消除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保持獨立性;掛牌企業應對同一控制下的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整合,并對存在的不可避免的關聯交易進行嚴格規范。
3.掛牌主體的經營業績應具有連續性。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折股依據是“賬面凈資產值”而非經評估后的凈資產,而且整體變更時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東,否則公司存續期間不能連續計算。
4.掛牌主體應該在改制時剝離非經營性資產和不良資產,明確進人股份公司與未進入股份公司資產的產權關系。
二、確定改制重組工作的主要內容
確定掛牌主體后,還可能涉及以下方面的工作。
1.業務重組:根據擬掛牌主體的業務規模、性質,對企業人員進行分流、安置,確保進入擬掛牌主體的人員尤其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人員的適格性和獨立性。
2.人員重組:根據擬掛牌主體的業務規模、性質,對企業人員進行分流、安置,確保進人擬掛牌主體的人員,尤其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財務人員的適格性和獨立性。
3.資產正組:根據擬掛牌主體的選擇結果以及對改制企業產權界定結果和審計、資產評估確認額,確定股本設置的基本原則,包括企業凈資產的歸屬和處置。
4.財務重組:擬掛牌主體必須使用獨立的銀行賬戶,形成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并配備獨立的財務人員。
5.機構重組:擬掛牌主體應擬定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層以及各職能部門的設置,通過制度安排確保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
6.股東結構調整:在股份制改造前,須對擬掛牌主體原有股東進行重新確定,確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的股權清晰,不存在潛在糾紛。如果有需要,可在此階段考慮引人新的戰略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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