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有限責任公司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并不涉及主營業務的變動,亦即不存在資產重組的問題。而從財務報表上來看,改制前后的公司仍然是問一個持續經營的會計主體,其資產負債也不會發生改變,只是需要將有限責任公司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折合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總額。因此,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核心即在于評估資產、設計股權、完善治理。
在公司改制的過程中,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進一步闡述:
(一)改制工作小組的組成和職責
改制工作小組是企業改制的組織者,通常由董事長或董事會秘書牽頭,會集公司生產、技術、財務等方面的負責人。改制的過程涉及各方而工作的安排,包括企業內部的部門協調和資源調配、企業外部的股東引入和中介聯絡,以及改制文件的起草和報備等等,這些都必須在工作小組的統籌下運行。如果在改制過程中遇到需要進行商討的問題,工作小組需要安排臨時會議加以討論,必要時應提請董事會決定。
(二)發起人確認
發起人的確認在確定具體人選時,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發起人資格問題。依規定,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符合條件的一般法人和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而一般法人中,工會、職工持股會、銀行、證券公司、中介機構等組織,均不能作為發起人向實體經濟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則必須是經過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背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
(三)改制方案的擬定和認可
企業改制方案的核心內容包括股份公司注冊資本額、調整后的股權結構、發起人出資方式及繳付時間、發起人職責分工等基本問題。這些問題涉及侮個發起人的切身利益,必須取得全部發起人的一致認可。例如:注冊資本額的確定應由各發起人共同商定凈資產折股比例;股權結構應比照各發起人在原有限公司中的股權比例調整確定等等。改制方案應當在《發起人框架協議》的基礎上予以擬訂,并且應當詳盡描述企業改制涉及的權益分配。
(四)辦理變更登記
園區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是發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過程,因此只要改制方案取得了發起人的一致認可,創立大會即成為公司內部的程序性問題,基本上不存在設立失敗的情形。
創立大會之后,股份制改造即進人辦理變更登記階段。《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有關文件。”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1)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2)創立大會會議記錄;(3)公司章程;(4)籌辦公司的財務審計報告;(5)驗資證明;(6)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姓名及住所;(7)法定代表人的名稱和住所;(8)其他需要補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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