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申請定向發行股票,可申請一次核準,分期發行。自中國證監會予以核準之日起,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首期發行,剩余數量應當在12個月內發行完畢。超過核準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發行的,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方可發行。首期發行數量應當不少于總發行數量的50%,剩余各期發行的數量由公司自行確定,每期發行后5個工作日內將發行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儲架發行制度可在一次核準的情況下為掛牌公司一年內的融資留出空間。如掛牌公司在與投資者商定好500萬元的增資額度時,可申請1000萬元的發行額度,先完成500萬的發行,后續500萬的額度可與投資者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再行商議發行或者不發行,并可重新商議增發價格。該制度除了能為掛牌公司節約大量的時間和成本外,亦可避免掛牌公司一次融資額度過大,造成股權過度稀釋或資金使用效率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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