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規定信用限額
各國都對最低保證金限額進行了規定,并對信用額度作了限制。日本的一些交易所把最低保證金限額規定為30萬日元,但一些大的證券公司將這一限額規定在100萬日元以上,以限制風險承受能力薄弱的投資者參與。為防止信用交易過度,韓國證交會規定了保證金貸款的最高限額,證券公司提供的信用交易不得超過其資本金的150%,其中賣空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0%; -家證券公司對單個客戶提供的墊頭貸款最高限額為4000萬韓元;股票貸款最高限額為2000萬韓元等。
2.提供抵押的優質證券
提供抵押的優質證券是監管風險的基礎。一些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抵押證券的規模、質地和流通性都有嚴格要求。根據市場化程度的不同,對可供低押的證券的要求也不同。日韓當時市場化程度較低,因而要求較嚴,即必須是由主管部門指定的并在主板市場上交易的證券,各抵押證券都規定了相應的換算率。美國市場化程度較高,因而要求較松,將抵押證券分為合格、不合格和豁免三類,除不合格證券外,其余兩類都可作為抵押證券。
3.限制賣空行為
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為防止空頭投機者故意擾亂市場,操縱股價,在1938年公布了三項法規,限制信用賣空者的交易行為,這就是所謂“波幅檢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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