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交易員在債券市場中的買賣,其頭寸由證券公司或投資銀行持有。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及交易員本人均承受一定風險,而中間商則不同,他不承擔買賣債券后債券本身所有的任何風險。
第二,交易員根據本身持有頭寸的成本與市場價格之差來確定自己交易的盈利,而中間商靠收取買方和賣方交納的手續費來盈利。(文章來自贏家財富網http://www.hywhcm.com)
第三,交易員所代表的法人,或者是債券市場的報價行,或者是債券市場的投資者,而中間商只起介紹作用,不代表報價行與最終投資者。
第四,交易員按規定可以持有多頭和空頭頭寸,而中間商按規定則不能持有頭寸,交易員有時直接進行相互交易,有時也通過中間商進行交易。
中間商是債券市場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他們使買賣雙方的詢價更有效率,使買賣相對進行得更迅速、更簡捷。
在我國,中間商體系尚沒有建立,可是隨著我國證券業務的開展,這項業務終究會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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