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賣轉讓。這種交易方式是由證券交易機構根據貼現率買入出賣債券人的債券,再加上一定的手續費賣給新的購買者。這種債券轉讓方式,債券的賣主和買主都是和證券證券交易機構現貨的現金交易。債券的買賣價格參照銀行貼現率,債券供求量和債券到期期限,在規定的幅度內上下浮動,證券交易部門每天掛牌公布債券的買價、賣價和期滿收益率。
(2)委托代買。債券的持有者和購買者還可以委托證券交易機構代為出賣和購人債券,證券交易機構按債券持有者自己提出的價格,并按債券面值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后,代為出售債券,債券出售后,證券交易機構通知委托人領款。
(3)抵押貼現。有些債券持有者既急需現金使用,但又不愿意出售債券,在這種情況下,債券持有者可以把債券抵押貼現,取得現金,證券交易機構按債券面值收取一定比例的抵押金。抵押期一般規定不超過兩個月,逾期不贖者,證券交易機構按規定轉賣。
(4)鑒證交易。買賣雙方到交易部門指定的場所自由議價、成交。成交后由證券交易機構負責審驗交易的合法性和鑒別真偽,予以鑒證蓋章,而后在證券交易機構的監督下,當面交割現金和債券。
上市債券的交易程序為:
(1) 委托買賣。買主和賣主委托證券商上市,由他們的代表參加證券市場的交易。賣出時需將債券交給證券商,買入時需交一定數量的現款。
(2)執行委托書。委托書的內容包括高于約定價格不買,低于約定價格不賣,隨行就市三種情況,證券商掌握的原則是:首先是價格優先,即賣出時愿以低價賣出者優先,買入時愿以最高價格買入者優先;其次是時間優先,即同一價格有兩個以上委托人時,最先提出委托委托的優先。
(3)清算交割。債券競買競賣,成交后由委托證券經紀商、經紀人和委托人進行清算交割,現貨交易通常是即時交割,即于交易成交立時立即辦理交割,和次日交割,即于交易成交后的第二天辦理交割,也可以采取例行交割方式,即于交易成交后的第四天辦理交割。
(4)墊付價款。在信用交易時,債券購買入資金不足,證券經紀商可以墊付價款。墊付款要向購買入收取利息。當這種情況發生時,債券作為抵押,而且證券經紀商有權用該債券抵押向銀行貸款,墊付款利息高于銀行貸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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