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在2006年5月6日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可以申請發行新股,還應該當符合以下具體的要求:
(1)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是健全、運行良好的;
(2)上市公司的盈利的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的;
(3)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是良好的;
(4)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的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的記載,且不存在重大的違法行為;
(5)上市公司募集的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該符合規定;
(6)上市公司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夠公開的發行證券:①本次發行申請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情況出現;②擅自改變以前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但是未作糾正;③上市公司在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的譴責;④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⑤上市公司或者其現任的董事、高級的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⑥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關于配股的特別規定
向原股東配股.除了符合上述一般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下列的規定:
(1)擬配售股份數量不得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的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的股份的數量;
(3)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進行發行;如果控股的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的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沒有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話,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且加算銀行同期得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關于公開增發的特別規定
向不特定的對象公開募集股份,除了符合上述一般規定之外,還應該符合以下的規定:
(1)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的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了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的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的1期末不存在持有的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的投資的情形;
(3)發行的價格應該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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