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巨額贖回出現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接受全額贖回、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具體處理方式如下:
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應該按照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當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在當時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基金總額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末受理部分可延至下一個交易日辦理,并以該開放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
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則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注意暫停贖回需要經過中國證券監理會批準。在暫停贖回期間,每兩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在暫停結束后,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最新的基金單位資產凈值,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最多可延遲2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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