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的銷售方式,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時所采取的股票銷售方法。股票銷售方式有兩類:自銷和委托承銷。
①自銷方式。股票發行的自銷方式,指發行公司自己直接將股票銷售給認購者。這種銷售方式可由發行公司直接控制發行過程,實現發行意圖,并可以節省發行費用;但往往籌資時間長,發行公司要承擔全部發行風險,并需要發行公司有較高的知名度、信譽和實力。
②承銷方式。股票發行的承銷方式,指發行公司將股票銷售業務委托給證券經營機構代理。這種銷售方式是發行股票所普遍采用的。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由證券經首機構承銷。股票承銷又分為包銷和代銷兩種具體辦法。所謂包銷,是根據承銷協議商定的價格,證券經營機構一次性全部購進發行公司公開募集的全部股份,然后以較高的價格出售給社會上的認購者。對發行公司來說,包銷的辦法可及時籌足資本,免于承擔發行風險(股款未募足的風險出承銷商承擔);但股票以較低的價格售給承銷商會損失部分溢價。所謂代銷,是證券經營機構僅替發行公司代售股票,并由此獲取一定的傭金,但不承擔股款末募足的風險。
(2)股票發行價格
股票的發行價格是股票發行時所使用的價格,也就是投資者認購股票時所支付的價格。股票發行價格通常由發行公司根據股票面額、股可行情和其他有關因素決定。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公司首次發行的股票價格,由發起人決定;公司增資發行新股的股票價格,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股票的發行價格可以和股票的面額—致,但多數情況下不一致。股票的發行價格一般有以下三種:
①等價。等價就是以股票的票向額為發行價格,也稱為平價發行。這種發行價格,一般在股票的初次發行或在股東內部分攤增資的情況下采用。等價發行股票容易推銷,但無從取得股票溢價收入。
②時價。時價就是以本公司股票在流通市場上買賣的實際價格為基準確定的股票發行價格。其原因是股票在第二次發行時已經增值,收益率已經變化。選用時價發行股票,考慮了股票的現行市場價值,對投資者也有較大的吸引力。
③中間價。中間價就足以時價和等價的中間值確定的股票發行價格。按時價或中間價發行股票,股票發行價格會高于或低于其面額。前者稱溢價發行,后者稱折價發行。如屬溢價發行,發行公司所獲的溢價款列入資本公積。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票發行價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額(等價),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溢價),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折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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