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權指的是在一定時期內按約定價格買進或售出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期權交易則是對這種股票買賣權利進行買賣,而不是實物交易。這種買賣權利使投資者可以在一定時期內的任何時間,以事先確定好的協定價格,向期權的賣方或買方購進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某種股票,不管在此期間該股票的價格如何變動.這個“一定時期”、協定價格和買賣股票的數量及種類都是在期權合同中事先規定的.在期權合同的有效期內,買主可以隨時行使或轉賣這種權利。而且,如果買主認為行使期權對自己不利,他可以放棄這種權利,但購買期權的費用(又稱保險費,是向期權出售者購買期權的代價,一般為協定價格的1%一2%)是不退還的。超過規定期限。合同失效,買主的期權也隨之作廢。
期權交易的程序是這樣的:交易雙方通過證券交易所經紀人簽訂一個期權買賣協議,協議的買方在未來一定時期內(一般為3個月或6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有權按協議規定的價格,比如100元購進或賣出一定數童(如100股)股票.在協議規定的任何二天,無論股票價格如何變動。雙方必須按協議執行。協議將股票數量標準化,如100股1份或200股1份,并依一定價格出售,如果10元1份或20元1份。買方向賣方支付協議價款(也稱期權費),取得并持有協議。賣方則承擔協議規定的義務。與其他交易一樣,協議簽訂后應向經紀人支付傭金。
期權交易與其他股票文易方式有所不同,主要特點是:第一,交易的對象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任何實物。這種權利有一定的時間連續性.可以在契約規定的有效期的任何時間行使.第二,交易雙方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一樣。期權的買入者對期權的出售者,擁有要求履行按協定價格買賣一定數量的某種股票的權利,但沒有必須履行買賣的義務.對期權的出售者來講.他有必須按契約規定執行交易的義務,沒有任何選擇的余地,除非期權買入者主動放棄,這是期權交易最顯著的特點。第三,投資者的風險較小.無論期貨交易還是其他信用交易,投資者所購買的股票,都要隨股市的波動而上下起伏,股市波動越大,投資者面臨的風險也就越大。相比之下,期權交易中的買方擁有執行、轉賣和放棄期權的權利。因此,利用期權進行股票買賣.投資者最大的風險不過是購買期權的費用.因此.期權交易實際是一種低風險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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